展开
  • QQ咨询

  • 在线咨询

  • 电话咨询

  • 023-62967963
联系我们 | 收藏本站 | 设为首页 新浪博客 腾讯博客
新闻中心
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: 网站首页 > 媒体集焦 > 五年商标保卫战“诗仙太白”获胜
五年商标保卫战“诗仙太白”获胜
发布时间:2011/9/16  访问数:387
    为了“诗仙太白”四字书法作品著作权,陈文福与其原工作单位——重庆诗仙太白酒业集团,打起了官司。今年四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,陈文福撤销“诗仙太白”商标的争议申请被驳回。这意味着,这桩经过一次裁定、两次判决长达五年的官司,最终由“诗仙太白公司”获胜。 
创牌酒企先遇商标“撤销”
“诗仙太白”白酒创牌于1917年。因唐代大诗人李白三过万州,曾滞于万州西岩,钟情万州的大曲酒,故后人为纪念李太白,遂命名“诗仙太白酒”。 1985年原单位申请注册“诗仙太白”商标,陈文福书写多幅“诗仙太白”参加遴选。而单位将另外字体的“诗仙太白及图”商标予以申请注册,1986年获得国家商标局注册(注册号:255674)。由于原商标为汉字图形商标,为了方便使用,需要注册单独的文字商标。故2001年7月在陈文福书法作品的基础上,经再创作,将书法字体的“诗仙太白”汉字商标予以申请注册(注册号:第1792537号)。2002年6月该商标公示后,陕西太白酒厂以恶意注册为由对新字体的“诗仙太白”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。要求不予注册。该异议案件2006年7月裁定。然而当该异议案件尚未裁定之际,2006年6月又被原公司职工陈文福以侵犯著作权为由,提出争议申请。要求撤销该商标注册。
商评委、北京一中院两审获胜
历经三年多,2010年3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裁定。裁定书认为:陈文福创作书法作品时,“明知其用途为万县太白酒厂申请商标注册,并没有明确提出反对意见,且书写了多份供筛选,由此可视为‘诗仙太白’商标的申请得到了经约定的默认许可”。故裁定:驳回陈文福争议申请。维持“诗仙太白”商标继续有效。
陈文福不服,以“当时并不知道自己的创作要当做商标使用”为由,起诉至北京一中院。该院判决书认定,陈文福方提供了4份经公证的证言。该4人的证言中内容均有:“1985年,万县太白酒厂申请注册‘诗仙太白’商标,谭登华负责此事,安排向如国找到陈文福用毛笔书写了4份‘诗仙太白’ 。故陈文福起诉认为“未经许可将作品作为注册商标进行申请注册”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。遂驳回起诉申请,维持商评委争议裁定。
律师参诉,“诗仙太白”第三次获胜
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判决后,陈文福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。陈文福方再次举证说,1985年万县太白酒厂申请商标“诗仙太白”并没有用他的作品,2002年诗仙太白公司申请商标时才使用。诗仙太白代理律师袁野则表示:双方构成了事实合同关系,无论什么时候使用,是己方的自由。北京市高院认为“构成事实合同关系”,遂作出了终审判决:驳回陈文福方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
版权所有:重庆知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 地址:重庆南岸区亚太路1号5幢14-10号 电话:023-62967963